为规范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明确编制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编制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印发的《水 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其他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江河流域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也可参照执行。 上一篇: SL 329-2005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下一篇: SL/Z 719-20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