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 书的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街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上一篇: SL/Z 727-2015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下一篇: SL/Z 349-2015 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