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治涝、灌溉、供水与发电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上一篇: SL/Z 738-2016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导则 下一篇: SL/Z 467-2009 生态风险评价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