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资源管理系统中地表水供水渠道(管道)、地下水开采井、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入河(湖)排污口,以及河流、水库、湖泊等水源地的水量、水质、水位监测记录与传输控制设备。 本标准还适用于水资源移动监测设备。 由于应用环境和要求的不同,按本标准规定的性能技术要求选用的水资源监控设备,还应在实际应用中经过一定的比测试验,并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投入应用。 水资源管理系统中应用的水资源监控设备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一篇: SL 418-2008 大型灌区技术改造规程 下一篇: SL 428-2008 凌汛计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