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调查与食品、饮用水放射性监测的内容、方法、频度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站运行前和正常运行期间的居民健康调查。不适用于核电站事故应急状态下的居民健康调查与食品、饮用水放射性监测。 除核电站以外的其他核设施(如铀加工或富集设施、核燃料制造厂、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和次临界装置)、研究堆、乏燃料贮存设施和核燃料后处理厂等)周围居民健康调查可参照本标准。 上一篇: WS 287-2008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诊断标准 下一篇: WS 294-2016 脊髓灰质炎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