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4.1.20、4.2.8、5.1.6、5.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卫设施臭气控制和除臭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测。 上一篇: CJ/T 537-2019 多层钢丝缠绕改性聚乙烯耐磨复合管 下一篇: CJ/T 24-2018 园林绿化木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