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和规格、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再生水、污水处理用的臭氧发生器。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青岛市臭氧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水务工程公司、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香鹏、李汉忠、王承宝、刘力群、张磊、黄元生、杜志鹏、薛飞、韩闽毅、王东升、刘志光、杨绍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上一篇: CJ 343-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下一篇: CJ/T 289-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