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要求、《参保凭证》出具和补办、转移接续、经办风险控制、材料归档、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本部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照适用。 上一篇: GB/T 5226.33-2017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3部分:半导体设备技术条件 下一篇: GB/T 34278-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