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开展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的个人监测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替代GBZ 166-2005 上一篇: GBZ 15-2024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下一篇: 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