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Z 59—2010《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GBZ 59—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 章);——更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3章);——更改了部分分级指标(见5.1、5.2,2010年版的4.1、4.2);——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10年版的附录A);——更改了附录B的内容(见附录B,2010年版的附录B);——删除了附录C和附录D(见2010年版的附录C、附录D)。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职业病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磊、朱宝立、赵圆、孔玉林、王祖兵、凌瑞杰、程美琴、张恒东、窦建瑞、沈欢喜。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6年首次发布为GB 16379—1996;——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 59—2002,201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上一篇: GBZ 237-2024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质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 下一篇: GBZ 76-202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