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开展对工业企业储气用钢制低压湿式气柜(以下简称气柜)的管理,保证气柜在工程中设计科学、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钢制低压湿式气柜,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储气用气柜: 1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000Pa 且大于气柜升降部分自重产生的压力的钢制湿式气柜; 2公称容积规格为50m3~~100000m3的钢制湿式气柜; 3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市政燃气和生化工程等领域的装置中起到储存、缓冲、稳压、混合作用的钢制湿式气柜。 本规范不适用于盛装的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介质易溶于水的钢制低压湿式气柜。 钢制低压湿式气柜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和安全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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