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列车等使用并以、以水为主要分散介质、用于汽车外表起装饰和保护作用的汽车用水性涂料,或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扣除水后)小于420g/L或涂装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量小于35 g/m2的汽车用水性涂料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本细则不适用于电泳涂料、汽车内饰涂料和功能性涂料。 上一篇: ZJM-023-4462-2022 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 下一篇: ZJM-025-3511-2022 浸渍水性绝缘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