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的规定,2018 年,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从2019 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海口、三亚等城市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2020 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到2022 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上述目标,稳步推进并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上一篇: 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下一篇: 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