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指导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福建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降低建筑碳排放,落实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指导福建省设区市、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上一篇: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下一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