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信息记录组成及要求、归集方式及要求、归集周期及渠道、信息整理、信息存储以及归集日志。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信息提供单位可参考使用。注:1.本文件中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等。2.本文件中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要是指公共信用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汇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 上一篇: DB32∕T 4145-2021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下一篇: DB32∕T 4144-2021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