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医疗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制度和程序、监测工作要求、报告填写规范、系统操作等提供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设立皮肤科、医疗美容科及其他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能力的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时可参照执行。 上一篇: DB32∕T 4146-2021 化学品事故救援搜救技术训练与操作规范 下一篇: DB32∕T 4151-202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