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意见、档案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上一篇: DB32∕T 4178-2021 河流水生态监测规范 下一篇: DB32∕T 310012-2022 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