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法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基本要求,分散吸附,失效活性炭的更换、贮存和转运,集中再生,运维服务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法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处理工艺、失效活性炭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服务;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量小于3000 kg/a,排放速率小于2kg/h的挥发性有机物净化;不适用于使用活性炭原位再生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过程。 上一篇: DJG330424/T 71-2023 “一路护航”交通应急管理规范 下一篇: DJG330481/T 32-2023 “骑士加油站”建设与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