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规范和科学推进本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编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运行维护、监测和控制。 1.0.3海绵城市建改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涵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以源头减排相关技术为主,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相关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以及有关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相关规定。 1.0.4 海绵城市源头减排技术应以“滞﹑蓄、净”为主,以“渗、用”为辅﹐以“排”托底。 1.0.5海绵城市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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