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家具成品及家具原辅材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规范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生产的家具成品和销售、使用的家具原辅材料,其中家具成品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仅适用于含木质材料、软体覆面材料的金属家具)、软体家具,其他类型家具可参照执行;家具原辅材料包括胶粘剂、木器涂料、木质材料、纺织布料、皮革,其他类型家具原辅材料除外。 上一篇: SZDB/Z 289-2018 工业旅游示范点评定规范 下一篇: SZJG 15-2006 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