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数据记录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对深圳市辖区内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M和N类车辆开展自动驾驶数据的记录和存储工作。注1: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简称为“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注2:M类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上一篇: DB4403/T 356-2023 智能网联汽车软件升级技术要求 下一篇: DB4403/T 358-2023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