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总则、评价单位及要求、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及争议处理、评估质量监督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为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上一篇: DB4401/T 171-2022 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 下一篇: DB4401/T 183-2022 智慧健康e 站建设与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