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未作规定的行业、排放环节(生产设施)和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或湖南省相应标准要求执行。 下一篇: DB43/T 1033-2024 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经营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