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 准 规 定 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 定 源 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上一篇: DB37/T 5214-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技术规程 下一篇: 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