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 电 厂 和 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一篇: DB37∕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篇: DB37∕T 5075-2016 生态一体式厕所净化处理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