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给出了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职责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实施及评定的指引。本文件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他集中用餐单位(医疗机构食堂、机关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可参照本文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一篇: DB3708/T 46.13-2023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指南 第13部分:有统一管理的餐饮聚集区 下一篇: DB3708/T 46.15-2023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指南 第15部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