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上一篇: DB33/T 2168-2018 荸荠生产技术规范 下一篇: DB3301/T 0152-2015 餐饮企业星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