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 上一篇: DB33/T 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下一篇: DB33/T 1145-2017 植物纤维增强水泥管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