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 DB33/ 3005-2015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 下一篇: DB33/T 2018-2016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