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相关的定义和术语、监测及计算方法、能效限额及准入指标、运行监测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以煤炭、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油、气为能源,额定输出热功率700千瓦至29000千瓦的液相有机热载体炉。本标准不适用于烟气余热、电加热有机热载体炉。 上一篇: DB33/ 972-2015 太阳能晶体硅单位产品可比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下一篇: DB33/ 973-201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