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各种型煤、水煤浆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的现有、新建和扩建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油品、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生产企业。 上一篇: DB33/ 644-2012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下一篇: DB33/ 666-2012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