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上一篇: 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下一篇: DB33/T 609-2006 有线电视系统75欧姆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环保同轴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