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的简称、基本要求、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以及二审制、一审制和三审制。本文件适用于金华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工作。 上一篇: DB3307/T 128-2023 “共富工坊”建设与星级评价规范 下一篇: DB3307/T 132-2023 殡仪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