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以下简称“贷款‘不见面’”)办理的总则、服务保障、服务提供和评价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委托贷款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贷款“不见面”工作。 上一篇: DB3308/T 103-2022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规程 下一篇: DB3311/T 235-2023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