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对象、应检指标、检测周期和频次、样本量、质量控制和样品送检等采样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法定公共场所,具体包括: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上一篇: DB3212/T 1163-2024 机动车制造及检验企业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规范 下一篇: DB3212/T 1167-2024 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