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制订计划、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复检及异议、核查处置、信息发布及职责分工。本文件适用于常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县(区)级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主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可参照执行。 上一篇: DB3202/T 1040-2022 沿太湖地区水稻机插秧侧深施肥技术规程 下一篇: DB3204/T 1036-2022 米酒小作坊生产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