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机关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基本原则、标识要求和使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标识管理。已有特殊规范要求的除外。 上一篇: DB31/T 1044-202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规范 下一篇: DB31/T 1362-2022 纯电动公交客车维护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