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涉及水利设施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要求、监管流程、监管内容、评价标准、处置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树木迁移的审批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工作。在技术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工作也可适用。本规程主要对行政许可人落实许可批复内容、要求进行监管,不替代工程建设项目专业质量监理单位、监督部门之职责。 涉及水利设施行政许可批后监管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一篇: DB31 SW/Z 006-2020 上海市建设项目(建筑类施工期)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导则 下一篇: DB31 SW/Z 008-2021 上海市雨水管道截流井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