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金融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交易结算类的营业场所,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保管箱库、业务库和数据中心,数据机房,联网监控中心等金融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金融外包服务单位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按照本文件执行,外币兑换点典当行、拍卖行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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