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排敢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排放恶臭(异昧)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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