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评价、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报告编制。本文件适用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其他行业,或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生态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本文件不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上一篇: DB22/T 399-2005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市及所辖市县) 下一篇: DB22/T 3426-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