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上一篇: DB13/ 1641-2012 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篇: DB13/T 1637-2012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