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冶炼、合金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应排放标准。 上一篇: DB12/T 778-2018 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下一篇: DB12/ 356-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