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上一篇: DB12/1100-202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篇: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