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的原则、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处置程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上一篇: DB12/T 1080-2021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下一篇: DB12/T 1082-2021 公务用车保险与年审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