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上一篇: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下一篇: 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