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和结构类型符合表1.0.2规定的非抗震设防和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乙类及以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施工。 上一篇: JGJ 69-1990 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 [2007版] 下一篇: JGJ 125-19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