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及烟草制品中α-2,7,11-西柏三烯-4,6-二醇和β-2,7,11-西柏三烯-4,6-二醇两种西柏烷二萜醇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及烟草制品中α-2,7,11-西柏三烯-4,6-二醇和β-2,7,11-西柏三烯-4,6-二醇的测定。 本方法测定烟草及烟草制品中α-2,7,11-西柏三烯-4,6-二醇和β-2,7,11-西柏三烯-4,6-二醇的检出限分别为0.4μg/g和0.3μg/g,定量限分别为1.3μg/g、0.9μ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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