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版“说明”中有这样两句话:“本书虽然包含作者某些研究听得,但是仍然保持了著述的客观性。为节约篇幅,对许多具体法律内容的政治评价留给读者自己进行。”因为如果进行政治评价,势必褒贬失称,这在思想开禁之初的八十年代中期尚有初春寒未尽之感,所以只能“节约篇幅”。近年来总在想,著作仅有客观性是不够的,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实属必要。但是如果对书中许多具体法律内容一一进行评价,又会走向另一极端。于是想出了一个折衷办法,对美国刑法作一总的评价,这也就是拙著修订时主要想说的话。 上一篇: 美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经济影响 下一篇: 美国移民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