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上一篇: HJ 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下一篇: 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